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
为加强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制度建设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基金会章程》,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。
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。
1. 下列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,并按有关要求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。
l 重大事项决
1. 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年度增值保值计划;
(三)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、项目执行情况、会计审计报告等;
(四)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,经批准方可立项实施。
(五)涉及港、澳、台的活动,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。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本会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。
l 重要人事任免
1. 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职务;
2.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、财务会计等员工的聘任;
l 重大项目安排
1. 大型募捐、义卖、义演等筹资活动;
2. 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;
(三)举办大型项目活动;
l 大额资金使用
(一)重大募捐、投资、建设或资助项目、资金运作(50万以上);
(二)部门预算中待分配的不可预见费用的安排使用。
(三)预算的调剂使用。
(四)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
二、重大事项报告程序。
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、个别酝酿、民主集中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理事会研究决策。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
(一)实行逐级上报制度。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,要逐级报告,不得超越权限;
(二)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,要做到事前有请示,事后有报告;
(三)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,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,可先初报,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。
三、会议表决
1.集体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进行表决。
2.表决可以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
四、会议记录
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参会人员、记录人员、列席人员、请假人员,对于缺席人员要记录缺席原因,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和最后决策情况,所有会议记录必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确认。
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情况,包括决策参与人、决策事项、决策程序、决策结论、决策实施等以会议通知、议程、记录、纪要、决定、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。
五、决策实施
1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理事会决策后,由秘书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,职责分工有交叉的,由主要负责人明确各部门组织落实,具体实施。
2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理事会集体决策一经作出,应当坚决执行,个别成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者向理事长反映,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。
3.理事会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,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,事后及时报告带带会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理事会重新做出决策的,应当重新集体决策,并按照新决策执行。
六、责任追究
对违反本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本制度自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。
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
2017年12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