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证书、印章管理制度
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
为了加强本基金会证书、印章的管理,明确证书、印章使用权限,保证证书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本制度所称的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《法人登记证书》、《银行开户许可证》的正副一以及其他相关证书。本制度所称的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、财务专用章等。
1. 证书管理
1.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,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基金会秘书处派专人稳妥保管,并负责证书的年检 、变更登记等事宜。
2. 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,却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,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,秘书处派人陪同前往,并在外出使用证书原件申请上签字后,方可借出,并及时归还。原件使用情况应详细登记备案。
3. 使用基金会证书复印件,须填写复印件使用申请表,经秘书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。秘书处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上需要注明用途并加盖基金会公章。
4. 证书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。
5.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二、印章管理
(一)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废止
1、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。
2、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。作废印章,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。
3、新印章要做好戳记,并留样保存,以便备查。
(二)印章的使用范围
1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、文书材料、报表等;
2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;
3、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、证书、聘书、奖状、通知书等;
4、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、申报材料;
5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;
6、以基金会名义编制的财务会计业务材料用财务专用章。
(三)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
1、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。
2、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,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。
(四)印章的管理
1、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,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。
2、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,严格照章用印。用印前核实签发人姓名、用印件内容与落款。盖印位置要愉当,印迹要端正清晰。
3、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,严禁携带印章。
4、凡因印章使作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